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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之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於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可減除金額列報基本所得額,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