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最新消息

NEWS最新消息

2023/08/29 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倘於交付貨物前預先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