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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以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除可自行籌措現金繳納,亦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稅款。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規定以繼承人「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及第1151條規定,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應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才能以繼承存款繳納稅款。為維護繼承人權益,使繼承人能儘速完納稅款辦理繼承事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至存款機構,依規定檢附資料配合辦理遺產存款繳納事宜。如有任何疑義可逕向所轄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