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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逾營業稅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無逃漏稅處罰問題,但其所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