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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欠稅人欠繳稅款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將遭禁止處分外,並會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得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外,為滿足稅捐債權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得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僅係對逾期未繳稅款之稅捐保全措施;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如納稅人之薪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之不動產為限。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後,倘對應納稅捐無疑義,請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以免因逾期未繳納,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