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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應併計租金給付總額,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外,尚須負擔房東B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扣繳率10%)及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費率2.11%),因此,A公司每月租金之給付總額為34,133元【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1-租金扣繳率10%-補充保險費費率2.11%)】;亦即包含租金扣繳稅款3,413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10%)、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2.11%)及房東B君實收租金30,00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扣繳稅款3,413元-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每次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按租金給付總額之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並代為扣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