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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誤開金額統一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應另行開立,並收回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在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已交付個人消費者,但不知其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正確銷售額」為裁罰計算基準,處1%罰鍰,惟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某店家出售商品一批與個人消費者,銷售金額2,500元(銷售額2,381元、稅額119元),結帳時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惟誤將銷售金額登打為25,000元(銷售額23,810元、稅額1,190元),又因聯繫不到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1,500元罰鍰(按正確銷售額2,381元作為裁罰基準×1%,並不得少於1,500元)。惟該店家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得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另該店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仍應依正確銷售額2,381元,而非按錯誤銷售額23,810元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並無須負擔額外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