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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納保官化解稅務爭議以保護納稅者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溝通與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納保官適時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稅務爭議案件。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人士,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另財政部104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補充核釋,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如未依規定檢附上開證明,僅提示醫師診斷或鑑定證明書,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聽力障礙岳父(乙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乙君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僅至110年度,遂改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惟遭該局審認文件不符規定,剔除乙君111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核定甲君補稅。甲君不服,主張乙君係逾90歲高齡之聽障人士,既有醫師診斷證明,何須提示身心障礙證明,徵納雙方爭執不下之際,該局納保官主動協助溝通此一稅務爭議。納保官首先積極聯繫乙君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瞭解身心障礙鑑定流程,轉知甲君參考,並多次向甲君解釋稅法規定,終說服甲君補提示乙君112年度身心障礙證明。經納保官審酌該身心障礙證明所載乙君聽力障礙之事實,與前所檢附111年度醫師診斷證明書所載為相同事由,隨即協助甲君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該局申請111年度退稅獲准,圓滿解決稅捐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