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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可享節稅利益
本局表示,107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等九合一地方選舉,將於107年11月24日進行投票,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如符合規定,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本次地方選舉的相關規定彙整說明如附表。
本局說明,因106及107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個人對上次(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政黨的捐贈(含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可以依規定列報捐贈扣除額。
本局特別提醒,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例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即不適用捐贈扣除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6
附表
本次地方選舉的相關規定彙整說明
一、個人捐贈金額限制
對象 |
每年限額 |
法律依據 |
同一擬參選人 |
10萬元 |
政治獻金法第18條 |
不同擬參選人 |
30萬元 |
同一政黨、政治團體 |
30萬元 |
政治獻金法第17條 |
不同政黨、政治團體 |
60萬元 |
二、列報綜合所得稅限制
對象 |
每年抵稅限額 |
法律依據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
- 採用列舉扣除額者適用。
- 每一申報戶捐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
政治獻金法第7條及第19條 |
三、
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對象 |
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
法律依據 |
始日 |
截止日 |
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 |
107年
4月25日
(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 |
107年
11月23日
(次屆投票日前1日) |
政治獻金
法第12條 |
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擬參選人 |
107年
8月16日
(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