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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分別為配偶A君及2名子女。因繼承人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A君為於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3分之1)繳納200萬元(600萬元×1/3)的遺產稅。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期仍有未繳清全部稅款,不因繼承人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而免除移送強制執行。為免影響自身權益,仍請務必如期繳清全部稅款。 

資料來源: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aaf00298cbf4a9a8cfbfcb4cbbdb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