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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核釋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核釋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於今(17)日發布解釋令,核釋領有駕駛執照(下稱駕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下稱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
財政部說明,依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該身障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牌照稅(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牌照稅(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牌照稅手續。
財政部表示,考量有駕照身障者可能因個人、家庭或其他因素,未以本人名義購買車輛,通常情形,一般家庭購置之車輛,並非僅限所有人(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載人)使用,共同生活家人名下車輛,應有供身障者使用,為使身障免稅規定更臻合理,落實身障者權利保障、租稅公平及避免租稅優惠浮濫,並參酌外界意見,核釋有駕照無車輛身障者,得比照無駕照身障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牌照稅,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之稅額為限。俾身障者不論有無駕照,供其使用之車輛免稅範圍一致。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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