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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 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 申報省時省力So easy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稅務環境,提升營業稅網路申報便利性,提供使用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及經授權之專業代理人(如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媒體申報檔,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直接匯入「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免除營業人逐筆登錄資料繁瑣程序,輕鬆簡便完成營業稅申報並減少人工登錄的錯誤,下載路徑:https://einvoice.nat.gov.tw/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申報容錯空間,得免予或減輕處罰。

下列免(減)罰須同時符合列2條件
1.(電子發票張數/申報發票開立張數)≥5%
2.(雲端發票開立數/電子發票張數)≥15%

免罰:(少報銷項稅額/全部銷項稅額)≤10%
減罰:10%<(少報銷項稅額/全部銷項稅額)≤13%,按所漏報稅額處0.25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1-12月期開立5,000張電子發票,其中1,000張屬雲端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95萬元,嗣經查獲甲公司該期短漏報銷售額5萬元,除補徵所漏營業稅款2,500元外,本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惟因甲公司銷售貨物時均開立電子發票,且開立雲端發票張數比率達20%(1,000張雲端發票/5,000張電子發票),且少報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5%〔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申報銷項稅額47,500元+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